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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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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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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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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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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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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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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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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5号 标准: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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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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