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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2017-09-05 18:19     (点击: )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淄博国土资源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备注  

?

 

已是首条
下一条:对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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