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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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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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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三十七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5月修订)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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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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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体育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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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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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闲置调查4宗,无偿收回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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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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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5月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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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构成法律法规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依法进行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5月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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