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
联系电话 |
0533-2777258 |
办理地址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六条 |
许可条件 |
1、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煤炭的)齐全有效;2、扩大矿区范围的,有经审批的扩界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批准;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通过批准;4、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等发证权限属市局的。 |
申请资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3、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等)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开发利用方案批文, 6、环保局批文, 7、保有储量、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 8、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9、矿山概况说明(包括矿山概况,历次采矿登记情况,资源储量累计探明,动用、保有情况及计算依据,生产销售情况,税费缴纳情况,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情况,存在问题、建议以及下一步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等),10、矿区范围图(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11、开发利用方案, 12、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关单位领取并由工作人员指导填写)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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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矿区面积1000 元/年·平方公里收取采矿权使用费;以经备案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为依据收取采矿权价款。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综字〔1999〕74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财建〔2006〕79号)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颁发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