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办理地址
人民西路53号
许可条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定时限(详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资料
1、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1)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3、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
市行政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