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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未占用农田耕地是否办理土地复垦方案
2017-06-26 11:14  国土资源部网站   (点击: )
咨询:我采石场面积0.03公顷,2011年申办,在福建省林业厅办理了0.03公顷的永久性占用林地手续,同时缴纳了相关费用(包括生态恢复费),县国土资源局也办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且也缴纳了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在环保局办理了环评手续(也缴纳了有关费用),水利局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和建设了有关保持水土流失的设施,去年,县国土局又要求办理土地复垦方案并还要缴纳土地复垦金。问:1、我石场没有占用农田和耕地,是否要办理土地复垦方案和缴纳相关费用?2、在0.03公顷的面积内,我们已经缴纳了两次的生态恢复费,难道在同一块土地上要多次恢复并多次缴纳相同的费用?
回复:你好!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因此,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都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在使用上,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方案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合并后,两项工作可以统筹考虑。 其他问题建议转交相关司局办理。(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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