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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体育淄矿(出)交字-2016-001
2016-06-20 14:49  交易中心   (点击: )

 

淄矿(出)交字-2016-00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日博体育  

通讯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60  

邮政编码: 255000  

电话:0533-2771350  

传真:2779787  

开户银行:/  

账号: /  

受让人:博山区白塔煤炭公司­  

通讯地址: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  

邮政编码:255202  

电话:0533-4686637  

传真:0533-4686637  

开户银行:齐商银行柳杭支行  

账号:08407086020601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以网上挂牌形式出让采矿权行为。采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采矿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出让采矿权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次出让的2016(矿出)-001号采矿权,其地质勘查报告等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出让的采矿权位于博山区白塔镇簸箕掌村东侧, 矿区面积0.87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5米至+195出让期限为12.24(含基建期2年)年,自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界址由以下13个坐标点圈定:  

 

矿区  

范围  

拐点  

坐标  

(1980西安坐标系)  

XY  

14046473.7139579209.14  

24046572.7139579363.14  

34046320.7239579665.15  

44046115.7139579507.15  

54046055.7139579525.15  

64046025.7239579945.15  

74045480.7239580135.16  

84045355.7139579974.16  

94045355.7139579345.15  

104045133.7139579345.15  

114045445.7139579141.15  

124045815.7139578895.15  

134046335.7139579310.15  

14046473.7139579209.14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壹佰壹拾柒万元(小写¥117万元)。该成交价款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勘查和开发利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立项、规划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和由此产生的相应风险。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贰拾肆万元(小写¥24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采矿权出让价款。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矿权出让价款。  

 

第三章 采矿权登记  

 

第十条在签订成交确认书10日内,可持本合同和采矿权价款支付凭证向出让方索取储量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受让人在取得出让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在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按规定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经批准后,依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合法采矿权人后,方可从事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并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活动,接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人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可提前收回采矿权,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受让人补偿。  

 

第四章 期限届满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采矿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应当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  

第十六条 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出让成交价。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2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逾期缴纳超出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成交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受让人提供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指南和相应的政策咨询。  

 

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执份,受让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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