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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71130001
标    题 什么情况下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写信时间 2017年11月30日
信件内容 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回复单位 沂源
处理时间 2017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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