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审批事项
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具备采矿权设定的法律前提。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
在县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向国土部门提交采矿权设置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县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现场选址→报县政府审批→按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挂牌出让→到县工商部门进行公司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向县环保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颁证同时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开工建设承诺书。
四、采矿权审批要件
(一)、新办采矿权登记应提交
1、采矿权设置申请书 原件1份
2、矿山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
3、县政府批复文件 原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片、文字)及审查意
见书 原件1份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书 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保护措施 原件1份
7、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原件1份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原件1份
9、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含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
10000)〕及评审意见书 原件1份
10、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1份
11、开户银行帐号及资金、技术、设计条件证明材料 原
件1份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原件1份
1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14、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书 原件1份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2、所在地国土所的初审意见 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1份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
5、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复印件1份
6、开发利用方案(变更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的)及审
查意见书 原件1份
7、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变更矿区范围的)原件1份
8、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凭据 复
印件1份
9、已签出让合同的应提供出让合同 复印件1份
10、矿产资源评审意见书及备案书 复印件1份
11、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0000)和矿山井上井
下对照图(加盖申请人和编制单位红色印章)(变更矿区范围的) 原件1份
12、所在地国土所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变更矿区范围
的)原件1份
13、矿产资源占用储量报告和审查意见书(未提交的或
已满出让年限的) 原件1份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书(未作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的或变更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的)原件1份
14、县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加盖县
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红色印章) 原件1份
15、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1份
16、安全生产预评价书(变更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的)
原件1份
17、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1份
18、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票据 复印件1份
19、用地手续 复印件1份
20、矿权转让批复(转让变更)原件1份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1份
4、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复印件1份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凭据 复
印件1份
6、已签出让合同的应提供出让合同 原件1份
7、矿产资源评审意见书及备案书 复印件1份
8、所在地国土所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变更矿区范围
的)原件1份
9、矿产资源占用储量报告和审查意见书(未提交的或
已满出让年限的)原件1份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书(未作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的或变更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的)原件1份
11、县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加盖县
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红色印章)原件1份
12、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1份
13、安全生产预评价书(变更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的)
原件1份
14、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1份
15、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票据 复印件1份
16、用地手续 复印件1份
(四)采矿权注销应提交:
1、注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
3、矿山停办或关闭矿山证明材料 原件1份
4、矿山闭坑报告(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原件1份
5、法宝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1份
五、采矿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