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2005
年
5
月
27
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七条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2)、《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7月鲁国土资发[2009]107号)第六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