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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40号
2017-08-18 13:54  市统一征地办公室   (点击: )

 

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7年第40

 

2017 7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17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686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0.5821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临淄区天齐路以东、东过境路以西、齐兴路以南、金鼎绿城以北,总面积8.9825公顷,涉及稷下街道永流村1个村土地。其中:农用地8.7235公顷(水浇地5.6125公顷、果园2.3648公顷、其他林地0.2689公顷、设施农用地0.0905公顷、农村道路0.3868公顷),建设用地0.259公顷(工业用地0.1939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444公顷、公路用地0.0207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商业和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于临淄区河辛路以西、大顺商砼以北、彩家村以东、娄子村生产路以南,总面积1.5996公顷,涉及齐都镇娄子村1个村土地。其中:农用地1.5996公顷(水浇地1.5996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17年第2批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68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东营、吴云国;联系电话:7190159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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