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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42号
2017-09-22 14:17     (点击: )

 

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7年第42

 

20178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17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1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1.2607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张店区和平路以南、金鑫社区居委会以西,总面积2.2068公顷,涉及马尚镇冢子坡社区1个村(居)土地。其中:农用地2.2016顷(水浇地2.0787公顷、农村道路0.1229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均为工业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于张店区张辛路以北、鲁山大道以西,总面积5.1557公顷,涉及湖田街道商家村等2个村(居)土地。其中:商家村建设用地3.1059公顷(均为工业用地),下湖村建设用地2.0498公顷(均为工业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三:位于张店区张辛路以北、鲁山大道以西,总面积3.8982公顷,涉及湖田街道上湖村1个村(居)土地。其中:上湖村建设用地3.8982公顷(均为工业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17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11)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光福;联系电话:2152959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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