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7年第44号
2017年9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17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23号)批准征收我市(张店区)土地7.6451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张店区三赢路以南、规划荣丰西路以西、张柳路以北,总面积2.1853公顷,涉及房镇镇解营村1个村(居)土地。其中:农用地2.1853公顷(水浇地1.5988公顷、农村道路0.0359公顷、其他林地0.5506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位于张店区规划营南路以南、规划西六路以东、规划西五路以西,总面积3.5158公顷,涉及傅家镇小徐村1个村(居)土地。其中:农用地3.5158公顷(水浇地3.5109公顷、其他林地0.0049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三:位于张店区昌国路以南、规划西五路以西,总面积1.5179公顷,涉及傅家镇南家村1个村(居)土地。其中:农用地1.5179公顷(水浇地1.4148公顷、农村道路0.1031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商住用地。
地块四:位于张店区张辛路以北、鲁山大道以西,总面积0.4261公顷,涉及湖田街道上湖村1个村(居)土地。其中:农用地0.4261公顷(均为旱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17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23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光福;联系电话:2152959。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9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