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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16-08-31 10:58 耕保科    (点击: )

(一)申请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 建设用地申请表;   

4、 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供地方案;   

5、 登记备案证明或年度投资计划(立项批复);   

6、 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7、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8、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9、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0、土地估价报告书。   

(二)办理程序   

分(县)局(单位或申请人)1个工作日窗口受理登记,1个工作日行政许可一科审核,2个工作日执法队审核,1个工作日地籍科审核,1个工作日统征办审核,3个工作日耕保科审核,6个工作日市政府联席会议会审,1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签,1个工作日局长审签,3个工作日耕保科代政府行文,1个工作日窗口登记发文。  

(三)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1990年国务院第55号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收费标准:按鲁国土资发[2003]70号文件规定缴纳   

(五)行为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国土资发〔2010〕204号)“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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