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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16-12-01 15:17 规划科    (点击: )

 

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持预审申请,向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审查、初审或预审申请;

2、按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对预审材料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转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对预审材料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在对预审材料审查合格后出具预审意见;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预审的建设项目,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对预审材料审查合格后出具预审意见;

3、负责预(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4、负责预(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初)审或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负责预(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5、按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预审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出具预审意见后7日内,将预审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6、负责预(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预(初)审意见之前,对申请预审的项目拟用地现场进行踏勘,确保无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提交的要件

1、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预审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需项目建设单位红头文件);

(3)项目建设依据;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5)占用耕地的需有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相关图件资料(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补充耕地的,需附具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书面承诺)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彩图);

(7)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材料;

(8)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10)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同意压覆的批复意见;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11)对拟选址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工业项目预审需提供环保部门对拟建项目不对水源地、城市主风向影响区域、生态保护区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约束性条款,各区县报送的预审材料中应包含环保部门出具的带有约束性条款的环保要求条件、环评批复);

(12)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13)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

(15)其他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8)、(9)、(10)项材料。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2、需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

除(一)规定材料外增加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初审意见。

(三)需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

除(二)规定材料外增加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时限

1、负责预(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2、负责预(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初)审或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负责预(初)审或审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3、按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预审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出具预审意见后7日内,将预审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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