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占用金岭回族镇金岭南居委会、辛店街道西夏居委会土地非法建设道路,面积4248平方米(合6.372亩)。占用地类为林地、村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我局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第7123号),2017年5月2日依法对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为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4248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85680元)。当事人于2017年5月12日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