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和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和国土资源、计委、经贸委、财政、建设、科技、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地勘、煤炭、石油、建材、监狱管理、化工、冶金、黄金等有关厅(局、办)领导同志组成的《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规划于2001年6月启动, 2002年3月完成《规划》文本编写和相关文件、图表制作,4月通过了国土资源部预审,5月提交省政府《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查修改后,报省长办公会审定,省府领导高度重视《规划》的编制工作,韩寓群常务副省长对《规划》作了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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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
国土资源部受国务院委托批准了《规划》,
9月
29日
省政府发出《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