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CR-2016-0130001
淄国土资发〔2016〕2号
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对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解决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问题的请示》(淄国土资字[2013]395号)批示,为解决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紧缺与土地开发整理难度大的矛盾,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的要求,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的质量提升、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等因素,参照省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市交易价格,经研究决定: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为50000元/亩。
根据我市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以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
本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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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