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博山经济开发区银龙村村民委员会在村西北原石料场清理石壁,因无法确认其清理项目,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淄国土停字[2017]第6655号)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淄国土改字[2017]第6655号),同时抄告了博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我局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对其立案处理,于2017年5月5日对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国土罚字[2017]第6655号),责令博山经济开发区银龙村村民委员会改正开采行为,处五万元罚款。银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承诺,没有石料外运的行为,并于8月9日缴纳罚款五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