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在博山区白塔镇东万山村劈山处湖南路东(原淄博矿务局东方红总厂粉碎厂东)存在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迹象,经调查核实,开采者是淄川区城南镇查王村村民李某,因其大门紧锁无法进入,且当事人李某不在现场,故现场依法对其以留置送达方式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淄国土停字[2017]第6521号)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淄国土改字[2017]第6521号)。2017年4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李某又在非法开采石料,在进行违法线索登记后,再次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淄国土停字[2017]第6521号)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淄国土改字[2017]第6521号),同时抄告了白塔镇人民政府。我局于2017年4月8日依法对其立案处理,建议责令当事人李某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当事人李某非法采矿违法程度属严重行为,应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数额以评估公司梳理和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计算为准。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建议移送区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正在案件移送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