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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预审(增量)
2013-11-04 16:18  耕保科   (点击: )

(一)申请材料  

1、经营性(工业)用地预审表;  

2、招拍挂土地权属审核表;  

3、分(县)局招拍挂出让草案;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5、招拍挂土地成本审核表;  

6、土地设定登记申请审批及相邻宗地指界书;(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批次上报时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并用红线标出本次供地范围及面积);1:1万彩色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上包含批次上报批准地块和本次供地界线)  

8、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9、征地和供地交接的协议(承诺)书;  

10、征地补偿费;  

11、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协议;  

12、工业用地需附产业准入条件、区域环保要求(项目立项批复、环评报告批复)两公告,房地产用地需附房地产开发意见书;  

13、张店区、高新区需附宗地区域位置图;  

14、其他有关说明资料等。  

15、分县局各科室对本宗地审核单;  

16、本宗地现场照片。  

(二)办理程序  

分(县)局(单位或申请人)1个工作日窗口受理登记,1个工作日行政许可一科审核,2个工作日执法监察支队审核,2个工作日统征办审核征地补偿费是否到位,2个工作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耕保科审核,1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签,窗口登记转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办理成交后缴纳费用,1个工作日窗口登记盖章。 

(三)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国土资发〔2010〕204号)“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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