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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13-11-04 17:00  耕保科   (点击: )

(一)申请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4、补充耕地挂钩信息确认单; 

5、勘测定界图; 

6、拟占用土地1:1万彩色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 

8、补充耕地位置图; 

9、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附林业部门批准文件; 

10、市局规划科出具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知书; 

11、涉及占用增减挂钩指标的,附市局规划科挂钩办出具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  

分(县)局(单位或申请人)窗口受理登记,各科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窗口登记发文。 

(三)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淄政办发[2010]27号、财综字[1999]117号、淄国土资发[2012]27号。  

2、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耕地开垦费5万元/亩。基本农田异地代保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据占用耕地数量,1万元/亩。 

(五)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四十五条:“……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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