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7年第43号
2017
年8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2017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16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6.8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临淄区红花北路以北、红花路以东、古侯路以南、西召村以西,总面积13.3333公顷,涉及凤凰镇南坞东村等3个村(居)土地。其中:南坞东村农用地0.0643公顷(水浇地0.0601公顷、农村道路0.0042公顷);红花村农用地7.6178公顷(水浇地7.4627公顷、农村道路0.0773公顷、设施农用地0.0778公顷);北金村农用地5.6512公顷(水浇地0.0301公顷、农村道路0.149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43公顷、有林地5.4669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临淄区宏达路以南、济青高速以北、凤凰山路两侧,总面积13.4667公顷,涉及凤凰镇寇家村1个村(居)土地。其中:农用地13.4667公顷(水浇地4.4407公顷,果园1.9464公顷,有林地6.2936公顷,设施农用地0.0012公顷,农村道路0.7848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2017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1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东营、吴云国;联系电话:7190159。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9 月16日